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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条件、退休审批时出生时间认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等政策解读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5-01 作者:1聘通 浏览量:



案例
1


企业职工郭女士咨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到烟台的条件有哪些?

答:(国办发〔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1)若户口所在地为烟台,且未达到退休年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没有年龄限制;若户口不在烟台本地,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外,男的年龄不允许超过50周岁,女的年龄不允许超过40周岁,若超龄必须在烟台缴纳满10年,且达到退休时点时,仍在烟台就业参保方可转移。

(2)如在外地社保部门参加过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需要提供相应的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否则不予接收,不能转入。






案例
2


贾女士为某单位人事专员,在给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时发现其档案内有多个出生时间,咨询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我市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时,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档案记载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案例
3


企业职工胡先生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2年,在新单位工作7年,因患病住院治疗,咨询: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劳部发[1994]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胡先生可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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